发布时间:2026-01-23 17:11:28 人气:
【引言】
每年三月份是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季,我们经常收到客户咨询:持有新加坡工作签证(如 Employment Pass,简称“EP”)的中国人士,其个人薪资收入应当在哪一个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拟结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参考香港税务局近期就税务居民身份判定所发布的实务案例,从“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角度,对相关问题作出系统阐述与分析。
【正文】
基于中国税务总局印发的国税发[2010]75号文(以下简称“75号文”) 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规定,“个人以受雇身份(雇员)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所得的征税原则,即一般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应在居民国征税,也就是说,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纳税。但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可以征税。”
在上述75号文规定下,在涉及持有新加坡工作签证的中国人从新加坡公司取得的薪资的纳税义务判定,“居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判定将影响纳税人在哪国纳税以及如何计算纳税金额。
中国税务居民认定
根据75号文的相关条款,在中国内地,个人居民是指按照中国内地法律,因住所、居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但不包括仅因来源于中国内地所得而纳税的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即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
l该人在中国内地有住所;或
l该人在中国内地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
“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内地习惯性居住。至于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中国内地居住,但无习惯性居住的,属于“无住所”。
新加坡税务居民认定
根据75号文的相关条款,在新加坡,个人居民应按照新加坡的法律确定的标准进行,并以新加坡税务当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COR)为支持文件。根据新加坡个税法规定,个人居民是指:
l新加坡公民以及持有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习惯性居住在新加坡
l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的外国人,满足:
n应纳税日历年期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日历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至少183天;或
n已连续3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
l在新加坡工作的外国人,在连续的2个日历年里,在新加坡工作合计至少183天(该条例不适用于公司董事、公众娱乐者或专业人士)
“习惯性居住在新加坡”并无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针对持有新加坡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如果要取得新加坡税务当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该外国人必须满足在新加坡逗留(Physically present in Singapore)至少183天的规定。
双重居民身份下的居民认定
由于双方对“居民”的定义并不相同,因此持有新加坡工作签证的中国人可能被双方同时视为居民(即双重居民身份),例如持有中国国籍但经常往返中新两地工作的人士。为解决此问题,该个人的居民身份须根据75号文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以下标准(简称为“加比规则”)依次判定:
l他在哪一方有永久性住所;
l如果他在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则依据他与哪一方的个人和经济关系较密切(即重要利益中心);
l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应依据他习惯性居住在哪一方:
n他在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其重要利益中心在哪一方;或
n他在任何一方均无永久性住所;
l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居民身份归属时,则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决定他属哪一方居民。
常见的问题:持有新加坡工作签证,中国人到底算哪国税务居民?
答复:需要基于持有新加坡工作签证的中国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
n若持有新加坡工作签证,举家迁来新加坡并习惯性居住在新加坡,可以考虑纳税人的情况是否符合新加坡税务居民认定的身份。如果满足,纳税人可向新加坡税务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身份,用于支持“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仅限薪资”)应仅在新加坡纳税”的依据。
n若持有新加坡工作签证,经常往返中新两地,则需要判断纳税人的情况是符合新加坡税务居民认定的身份,还是属于“双重居民身份”,从而需要进一步按照前述的加比规则进行进一步的居民认定。
EStar观察:
香港税务局与2025年12月22日更新了一般事项下常见问题第8题以及某些情况下根据“全面性安排”判定居民身份的举例,旨在进一步厘清75号文中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的居民认定的标准的解释,虽然其颁布在香港税务局网站,我们认为其同样适用于中新两地的居民认定,而非对75号文作出不同的解读。即双重居民身份下,其居民身分会依次按照以下加比规则确定:首先考量他在哪一方有永久性住所、若无法判定则比较他与哪一方的个人和经济关系较密切、若仍然无法判定则基于他习惯性居住在哪一方及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来决定他属哪一方居民。
以下是我们引用的香港税务局更新的“某些情况下根据“全面性安排”判定居民身份的举例”,用于判定具有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个人在中新的最终税务居民身份归属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香港税务局举例第17题
问题:A先生持有内地户籍,透过输入人才计划成功申请来香港工作,受雇于香港公司。他在香港持有或租住物业,其配偶及子女与他一同来港居住,子女在香港上学。A先生大部份时间在香港居住及生活,偶尔会回内地探亲或旅游,他在某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根据「全面性安排」A先生同时为香港及内地双方居民,在此情况下该怎样判定他的居民身分?
答复要点:若A先生在香港地区的住所具永久性且在中国内地无永久性住所,则会被视为香港地区居民;反之,若在中国内地保留永久性住所且香港地区住所不具永久性,则会被视为中国内地居民。
香港税务局举例第18题
问题:如于常见问题第17题所述的A先生在香港地区及中国内地均有永久性住所,该怎样判定A先生的居民身份?
答复要点:需综合比较A先生在两地的个人与经济关系;若与香港地区关系更密切,则会被视为香港地区居民,反之则会被视为中国内地居民。
香港税务局举例第19题
问题:B先生持有中国内地户籍,其情况与常见问题第17题所述的A先生相若,但由于他的香港地区雇主在中国内地有业务,B先生需要经常到中国内地工作。B先生在某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地区逗留超过180天,而且周末时间大多在香港地区度过。在此情况下,在应用加比规则解决双重居民身份的问题时会有不同吗?
答复要点:因工作需要频繁在中国内地停留,B先生更有可能在中国内地保留永久性住所,并且与中国内地的个人及经济关系可能相对更为紧密,因此被视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可能性更高。
香港税务局举例第20题
问题:C先生持有中国内地户籍,透过输入人才计划成功申请来香港地区工作,受雇于香港地区公司,他在香港地区持有或租住物业。C先生星期一至星期五在香港地区工作,周末则返回中国内地。C先生的配偶及子女仍留在中国内地居住,子女在中国内地上学。C先生在某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地区逗留超过180天。根据香港地区/中国内地全面性安排C先生同时为香港地区及中国内地双方居民,在此情况下该怎样判定他的居民身份?
答复要点:鉴于C先生的家庭仍在中国内地,且其此前亦在中国内地生活,因此C先生在中国内地应有永久性住所;至于香港地区住所是否具备永久性,则需结合具体事实进一步研判。若该住所不具永久性,C先生将被视为中国内地居民。
香港税务局举例第21题
问题:如于常见问题第20题所述的C先生在香港地区及中国内地均有永久性住所,该怎样判定C先生的居民身份?
答复要点:与常见问题第18题相同,需综合比较C先生在两地的个人与经济关系,并比较其与哪一方更为密切。
EStar提醒:
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在技术上和实务上都是一项复杂议题,该认定具有一定主观性,结果往往取决于各国税务机构的理解与执行,因此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特别是加比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仍然复杂且具挑战性。
在国际税收透明机制下,中国内地已与新加坡落实由经合组织(OECD)制定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在 CRS 框架下,新加坡金融机构需向 IRAS 报送与中国税务居民相关的账户信息。若在某些情况下,双重居民身份的问题可能无法完全解决,个人因此须同时在双方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尽量避免双重征税,个人应了解当地税法下可适用的税务宽免、收入豁免或税收抵免等安排。
若您对此存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以获取适用于您具体情况的专业意见。
【注释】
1. 请通过以下链接参阅75号文: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81/content.html
2. 请通过以下链接参阅新加坡税务局对于税收居民的认定:
3. 请通过以下链接参阅香港税务局更新后的常见问题:
https://www.ird.gov.hk/chs/faq/dta_2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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